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2017)豫07民终4442号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新乡市XX公司,住所地:辉县市XX,法定代表人:A,公司经理,委托诉讼代理人:A、B(实习),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,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A,男,1984年2月27日出生,汉族,户籍
劳动工伤案件二单位连带赔偿案例案件及结果简介:本案是工伤赔偿案件,2010年7月18日下午,原告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,在劳动仲裁阶段是由其他律师代理,当时当事人只告了一个用人单位,劳动仲裁裁决该用人单位承担责任。崔喜强律师是在2011年5月一审阶段才介入代理案件,通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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